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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奥迪特们必看!证明串标围标,法院判决书的证据lian的逻辑是这样的!

2017-11-16 风控在线


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审计中,招投标是一个很容易“藏污纳垢”的黄姐,但是对于招投标过程的审计往往比较困难,是个难啃的硬骨头。特别是对于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发现和认定。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明确的审计思路、有效的审计方法;涉及外部资源,取证难度较大,认定困难。


今天,风控君给大家分享一篇关于串标围标的法院判决数,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证明此类行为的,他的证据链是什么的逻辑,对我们奥迪特们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



— 全文较长,仅选取精华部分 —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洪恩等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国家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涡阳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在涡阳县招投标网上下发关于涡阳县涡北污水处理工程一配套管网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后,孙魁良(已判刑)与苏涛(已判刑)商议由苏涛与张小伟(已判刑)联系打探对该工程参与投标的情况。孙魁良在得知李想(已判刑)及被告人马洪恩、刘志敬等人准备对该工程投标后,又让苏涛与被告人马洪恩等人联系见面对该工程投标进行预谋商议串通投标。根据商议的情况,


孙魁良借用:

安徽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涡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张文礼帮助被告人马洪恩借用:

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明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刘志敬借用:

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想借用江西永兴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资质。在此过程中,借用的公司需要提供每个公司130万元保证金,后张小伟让廉琛提供三家公司的保证金作为参与人。同年8月21日,廉琛按照张小伟的要求向安徽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明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提供保证金390万元。同年8月24日下午在涡阳县金桂山庄酒店,被告人马洪恩与刘志敬通知孙魁良、张小伟、李想、苏涛、转涛、张文礼等人前来商议投标报价等情况,转涛(已判刑)根据孙魁良、张小伟、马洪恩、刘志敬、李想等人提供了手里借用资质的公司数及外围参与投标的公司数,计算出抬高报价的中标范围及压低报价的中标范围,孙魁良等人根据转涛计算的中标范围,确定以抬高报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并根据中标范围确定了借用的13家公司的报价。同年8月25日,孙魁良借用的安徽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19883628.80元投标报价中标。中标后,张小伟、孙魁良、李想、马洪恩、刘志敬、苏涛等人以谁对该工程进行施工,施工方需要拿出陪标费等情况进行谈判从中获取串通投标利润,后通过20天左右的谈判,最终由孙魁良以安徽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建设,并要求孙魁良拿出170万元的陪标费。后孙魁良从银行提取出170万元现金由苏涛交给张小伟、李想、被告人马洪恩、刘志敬等人。张小伟等人收下168万元现金,剩余2万元现金交给苏涛转给孙魁良,孙魁良将拿回来的2万元给苏涛作为辛苦费。最后张小伟、李想、被告人马洪恩、刘志敬、廉琛等人将获取的串通投标利润168万元除去借用公司费用后进行平分,后张小伟给转涛2万元辛苦费,被告人马洪恩给张文礼2万元辛苦费。


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马洪恩退出32万元串通投标利润的赃款。


另查明,2016年被告人马洪恩主动到亳州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银行交易记录查询结果证明:涉案人员及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2、投标的施工公告、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17家参与公司的投标函、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保证金、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涡阳县涡北污水处理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3、追缴违法所得证明:被告人马洪恩缴出违法所得32万元。


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洪恩的基本情况。


5、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马洪恩主动到亳州市公安机关投案。


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公司借用资质,打保证金的事情转涛主要负责弄得,其也知道这个事情,因为转涛分管,就没有问具体的事。


7、辨认笔录证明:涉案人员间进行了相互辨认。


8、证人周某甲、侯某证言证明:开标的时候是转涛安排他们过去的。


9、证人千方兴证言证明:其在安徽宇盛上班,公司参与投标了。


10、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孙魁良借用过国元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其是营业科经理。


11、证人宣某证言证明:其是涡阳污水管网的项目经理。


12、证人徐某甲证言证明:其按照孙某甲的指示到涡阳去开标,接待的是个涡阳人。


13、证人谢某甲证言证明:孙魁良挂靠了其公司的资质,参与涡阳污水管网投标。


1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去涡阳参与涡阳污水管网投标。


15、证人欧某、马某、曹某证言证明:去参与投标了,但是没有中,安徽国元中标,怀疑是国元串标了。


1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孙魁良借用安徽嘉业建设的资质去投涡阳的标。


17、证人谢某乙、王某、李某丙、何某证言证明:孙魁良借用了安徽嘉业的资质去投标。


18、证人任某、孙某乙、沈某、刘某、杨某甲证言证明:刘志敬借用安徽中旭的资质进行投标。


19、证人杜某、朱某证言证明:张文礼帮助给介绍公司资质,阜阳路桥用于涡阳招投标。


20、证人潘某证言证明:其按照刘志敬给的报价去投标的。


21、证人童某证言证明:通过张文礼介绍去涡阳投标。按照张文礼给的报价投。


22、证人赵某甲、周某乙、葛某证言证明:去涡阳参加了投标。


23、证人施某、周某丙、张某乙证言证明:孙魁良借用阜阳路桥去投标,按照孙魁良报价去投。


24、证人邱某、奚某、陈某、吴某甲、张某丙、李某丁证言证明:孙魁良借用盐城市政资质投标,按照孙魁良报价去投。


25、证人吴某乙、李某戊、赵某乙、汤某、徐某乙证言证明:徐晨安排安徽香馨投标,给报价,自己按照要求做就行了。


26、证人吴某丙证言证明:刘志敬让其帮忙打99万元到安徽中旭账户。


27、证人蒿汉瑞证言证明:孙魁良向其借了195万元用于打保证金。


28、证人李某己证言证明:其到涡阳参加了投标,但是对于谁挂靠的公司不清楚。


29、证人石某证言证明:谢某乙安排其去涡阳参加投标。


30、证人杨某乙证言证明:其帮助孙魁良介绍过合肥香馨建设集团公司的资质。


31、证人郑某证言证明:有人托徐某丙挂靠江西永达公司。


32、证人徐某丙证言证明:李想找其挂靠公司。


33、证人张某丁、穆某、张某戊、李某庚证言证明:帮助孙魁良的去涡阳参加投标。


34、证人李某辛证言证明:按照廉琛的要求给三家公司打了保证金。


35、证人李某壬证言证明:按照苏涛的要求给公司打保证金。


36、证人李某癸证言证明:按照李想的要求给郑某打保证金。


37、同案人孙魁良供述证明:其伙同苏涛在投标涡阳县新城路与乐行路交叉口至城东污水处理厂管网时进行了串通投标。其找了安徽国元建工、安徽香馨建工、阜阳同济路桥、安徽嘉业建筑、涡阳市政工程、盐城市市政集团、深圳建设集团,另外苏涛还找了一个蒙城的安徽方圆。找这些公司,其要先打保证金,然后这些公司负责去投标,如果中标,按中标价的2%给好处费,没有成功,其负责制作标书的付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开标的时候,这些公司过来的人吃住费用全部是其承担,有的直接安排,有的是给他们公司钱。使用这些公司的资质,其要担负保证金,来投标的人的一切开支费用,如果没有出保证金,公司出的,就要出1分至3分不等的利息。这七家半公司,其总共花费了有20多万元的费用。蒙城方圆的刘志敬说他那边不是一个人投标,也有十几家公司,想合作一起做围标。这样几个人就在涡阳金桂山庄见面了。当时在房间里见到了马洪恩、李想、刘志敬,苏涛。其报了七家半公司,刘志敬、马洪恩、李想报了六家半,这样就有14家公司,别人只占3家。转涛在电脑上分析投标情况。通过分析,拉高报价,苏涛分别出每个公司的报价,然后写在纸上。几个人看了之后没有意见,就拍下来,发放给各个公司,让他们按照这个价格投标。最后,其找的安徽国元中标了。其和刘志敬谈的,因为刘志敬也想做,最后其和苏涛、李想、刘志敬协商,其拿出170万元,给他们几个,其来做工程。其把这170万元取出来交给了苏涛。苏涛在这个围标中,纯粹给其帮忙。这个工程如果按照正常的投标,应该在控制价的78%一80%,但是通过串标围标,是控制价的87%一90%。如果上浮一个百分点,政府就会多出22万元。对于其他投标人,如果是公司会造成1万元的损失,个人挂靠的会造成3、4万元的损失。转涛帮其借用了涡阳市政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帮助制作了标书,打了130万元的保证金。其总计给转涛标书费和保证金利息31000元。保证金是2分的利,标书费是5000元。深圳建设和蒙城方圆的资质是苏涛帮助借的,包括打保证金以及来人花销等其给深圳建设26000元,给了安徽嘉业、安徽方圆、阜阳同济、盐城市政利息费用50000元。在开标前,其和张小伟、转涛等商量好报价后,其和张小伟、刘志敬确定最终报价,并把报价通过打电话和发信息的方式给了八家公司的联系人。投标是苏涛帮助做的,包括联系公司,联系刘志敬、马洪恩等。


38、同案人张小伟供述证明:其知道马洪恩、刘志敬干污水处理工程。苏涛问其”孙魁良想干这个工程,能不能一起合作?”后来双方同意合作。廉琛为其中三家公司打的保证金。马洪恩找的有三家,李想找的有一家,刘志敬找的有两家。在开标前的一天下午,马洪恩、刘志敬、李想、孙魁良、转涛、张文礼在金桂山庄商议的如何报价,如何操作。确定以孙魁良找的公司相对高价中标,孙魁良之外的其他人找的公司作为陪标。陪标就是参与投标的人帮助、配合其他投标人中标,没有中标的人收取弃标好处费。张文礼和转涛都是帮助做标书的,帮助分析,让马洪恩找的公司把投标价报高,让孙魁良找的公司把报价调到可能中标的价格,让几家公司按照控制价的95%报价,孙魁良下调报价,这样就可以多挣200多万元。中标后,孙魁良坚持要做工程,同马洪恩、刘志敬、李想协商,最后孙魁良拿出168万元好处费。当时问转涛这个工程能挣多少钱,转涛说利润在5、6百万元。钱是苏涛给的,在涡阳陶瓷厂,给的现金,被其和廉琛、马洪恩、刘志敬、李想几个平分了。串通投标是苏涛联系的,最后两方合作。廉琛负责给几家公司打保证金。

39、同案人李想供述证明:马洪恩找其一起围标。其找的是江西永兴。在开标前一天,才知道和谁一起去围标。在金桂山庄,其和马洪恩、张小伟、孙魁良、刘志敬等,共找了14家公司,外面还有三、四家。其主要就是负责陪标,转涛会做标书,对投标情况进行分析。如何围标是转涛给分析的。在转涛分析好之后,就把各自公司的报价发过去。后来孙魁良拿出了168万元,苏涛交过来的,去掉挂靠公司费用每人能分个十几万元钱。


40、同案人转涛供述证明:孙魁良先找其挂靠涡阳市政资质,帮忙做标书。在开标以前,马洪恩、刘志敬、孙魁良、苏涛、张小伟等人在涡阳金桂山庄碰面。其在另外一个房间休息的时候还见到了张文礼。张文礼也会做标书。其帮助马洪恩等分析情况,因为马洪恩等手中总共有十四、五家公司,占有绝对优势,想拉高报价,多赚钱。其在当中主要就是帮助分析情况,做标书,调整报价,确定最后投标价。因为他们讲串标围标后给其辛苦费,其就同意了。其帮助孙魁良和李想作了标书。收取了孙魁良给的31000元费用,包括26000元的利息以及5000元的标书费。后来张小伟等又给了其2万元的辛苦费。


41、同案人廉琛供述证明:其和张小伟说好,由其负责打保证金,刘志敬、马洪恩、孙魁良、苏涛等负责围标,给其30万元的好处费。其让李某辛、李琳两口子帮忙打保证金。在8月21日向安徽明珠、阜阳明达、安徽联鑫等每家公司打130万元的保证金。


42、同案人苏涛供述证明:其主要负责帮孙魁良去合肥找挂靠公司,帮助孙魁良介绍了一家深圳建设,孙魁良总共找的不到十家公司。其另外帮助孙魁良联系的刘志敬、马洪恩、李想,见面之后就说想一起投标,各人找各人的公司。另外找一个叫李某壬的人帮助孙魁良向一个公司打了130万元的保证金。后来,孙魁良中标想干这个工程,刘志敬他们也想干,最后由孙魁良干,孙魁良拿出170万元给其,其把钱给刘志敬他们了,给了168万元,剩下的2万元又给了孙魁良。另外,在开标前一天,在涡阳金桂山庄,孙魁良、马红思、刘志敬、李想、转涛、张文礼等人都在房间,当时分析报价,其最后把分析的报价写在一张白纸上。


43、同案人张文礼供述证明:其主要是帮助马洪恩联系了两家公司,另外帮助马洪恩做商务标的修改,另外一个商务标需要由其本人发给所找的公司修改商务标。马洪恩给了自己2万元的费用。


44、被告人马洪恩供述证明:2015年8月5日,涡阳县涡北污水处理工程下发公告之前,其知道了这个工程,其和张文礼说让他帮忙关注这个工程,其打算投标,下发公告之后,其让张文礼找几家公司进行投标,后张文礼帮其找了安徽明珠建设公司、阜阳明达路桥公司后来借用这俩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几天后张小伟、刘志敬对其说要一起投标,这样中标几率大,后来李想也想和其一起投标这个工程,后来张小伟对其说孙魁良、苏涛也要投这个工程。其和孙魁良、苏涛、刘志敬、李想、张小伟一起投的这个标,廉琛负责打的保证金。2015年8月25日开标之前,约定好,如果谁找的公司中标后,谁干的话,就拿出部分钱,其他人分。转涛分析报价,总共投标的有十七家,他们占十四家。最后孙魁良找的公司中标了,后来孙魁良出了170万元给刘志敬和张小伟,苏涛拿出两万元给张小伟做辛苦费,其和刘志敬、李想、廉琛、张小伟分了剩下的168万元。其和李想的钱在一起了,有78万元。这78万元包括给张小伟给转涛的2万元,给张文礼的2万元,给刘志敬的2万元,剩余的钱其和张小伟平分。案发后其退出了32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恩在涡阳县涡北污水处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扰乱投标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使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投标竞争,中标项目金额达19883628.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洪恩串通投标系与孙魁良等人共同犯罪,其犯罪数额应当按照中标数额来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洪恩应按照32万元定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马洪恩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其余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洪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善金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人民陪审员洪娜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柴飞


从上面的判决书中我们不难看出,法院总共列出了多达44条证据,分别从项目存在的真实性,资质的造假,价格的透露,资金的往来,串标的实施等等多个方面来佐证这件串标围标的案件。这样的逻辑和证据链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案例来源: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内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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